茶教发[2019]73号
关于印发《茶陵县教职工请假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县直各学校、机关幼儿园:
《茶陵县教职工请假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已经县教育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茶陵县教育局
2019年10月14日
茶陵县教育局办公室2019年10月14日印发 |
茶陵县教职工请假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
为进一步严明教职工工作纪律,加强全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请假期限规定
1、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请假办理私事,全期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
2、教职工结婚请假和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及护理假、流产假,根据国家《婚姻法》以及《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3、教职工直系亲属亡故可请丧假,其中,祖父母、外祖父母亡故请假不超过3天,父母、岳父母或公婆亡故请假不超过7天,配偶、子女亡故请假不超过10天,丧事在县外料理的,根据路程情况请假时间可适当延长。教职工直系亲属患绝症住院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请陪医、陪护假。请假时间包括节假日在内。
4、教职工学历提升全日制脱产进修学习(不含应对各种考试自找门路培训学习)和单位派出培训学习,凭通知请假。
5、教职工因一般性疾病但构不成住院治疗条件的,一次性请假不得超过5天,每学期不超过3次,第4次以事假论处;因较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按实际住院天数请假,挂家庭病床住院的不准请假;因较重疾病住院后需要在家休养的,重症病人(指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高血压Ⅲ期并发症、糖尿病并发症、重症精神病、重症肝炎及肝硬变、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病、重症肌无力、血友病、类风湿关节炎、肺心病、传染病及其他完全不能正常工作的重症疾病)一次性休假不得超过半年(一个学期);一般病人(指颈椎病、腰椎病、严重咽炎、声带小结、糖尿病等一般性疾病或突发性疾病)住院后确因病情需要休养,住院5天以内,从出院之日起休假不得超过5天;住院6~10天,从出院之日起休假不得超过10天;住院11~15天,从出院之日起休假不得超过15天;住院16~30天,从出院之日起休假不得超过30天;住院超过30天,从出院之日起休假不得超过60天,休假时间包括节假日在内。
二、请假审批程序规定
教职工请假根据请假期限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学校校长是审批的第一责任人。
1、教职工请事假、婚假、丧假、一般性病假等在规定期限内,由本人书面申请,校长审批;确因情况特殊需超过规定期限,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校长签署意见并注明请假起始时间后,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备案。
2、教职工请产前假、产假、哺育假、护理假等,凭医院诊断证明、新生儿出生证明,由本人书面申请、校长签署意见并注明请假起始时间后,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备案。
3、教职工因直系亲属患绝症住院请陪医、陪护假,凭直系亲属住院诊断证明,由本人书面申请、校长签署意见并注明请假起始时间,报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备案。
4、教职工因学历提升请假,凭录取通知书,由本人申请、校长签署意见,报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备案;单位派出培训学习,凭通知,由本人申请、校长审批。
5、教职工因较重疾病请假,重症病人由本人写出申请、学校签署意见,附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档案(复印后加盖医院公章),每学期开学初到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局人事股牵头组织重症病人到医院核查病情,若核查出的病情与其提供的诊断书上的疾病一致,检查费用由县教育局承担;若核查结果与其提供的诊断书上的疾病不一致,检查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将其弄虚作假的问题移交局纪监室启动问责程序。核查确属重症疾病的,办理病休手续,一期一办。一般病人住院期间,凭住院诊断证明由校长批假,出院后由本人写出申请,凭医院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档案(复印后加盖医院公章)、医保报销凭证等相关资料,填写病休审批表。鼓励学校参照县教育局针对重症病人的办理程序组织一般性疾病病人到专业医院核查病情,核查属实后,校长签署意见,报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备案。
6、教职工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由人事股、纪监室、分管副局长审查后报局长审批,超过三个月的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请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
1、在规定期限内请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一般性病假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期限请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一般性病假等,每超过一天,扣发当月日平均工资和绩效工资;请陪医、陪护假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女教职工按有关法律规定请产前假(包含在产假总期限内的除外)、哺乳假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5%。
2、重症病人按100%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
3、工伤病休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的规定享受待遇。
4、学历提升脱产培训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含绩效工资),并由本人到相关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含个人、单位配套);单位派出培训学习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5、因较重疾病经批准病休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病休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含10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病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含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
四、其他规定
1、请假期满须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销假。经教育局审批、备案的,学校出具返岗证明,报教育局销假并恢复正常工资待遇。
2、请假期满无故未按期返岗,以旷工论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岗的,必须在假满前3天办理续假审批手续;未办理任何手续擅离岗位,以旷工论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辞退处理,或者按程序给予开除行政处分。
3、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并将未考核原因记入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存入本人档案。
4、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请假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对各种原因请假的人员,都要及时登记,每学期向教师公布一次,并记入教师年度考核档案。
5、各学校要严格按程序和规定批假,请假人提供虚假证明的,要追究请假人的责任;对违规批假的,要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
6、教育局督促学校对各类请假人员实行跟踪管理,如发现以请假为借口在外兼职兼薪,则停发一切工资待遇,同时追缴已发放的一切工资待遇,并追究违纪责任。
7、县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8、若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上级新规定执行;如我局以前有关教职工请假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则以本规定为准。
9、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6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县教育局。